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蚌埠市决定将于8月20日上午召开《蚌埠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蚌埠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是为了预防和治理塑料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规定》指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源头管控、分类推进的原则。
《规定》明确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禁止时间、区域和行业领域实行名录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在禁止区域和行业领域销售;
·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使用或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被检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阻挠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或者12345市长热线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由查出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那,违反规定时如何处罚?
·违反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在禁止区域和行业领域销售的,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生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地方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地方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冒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标识,假冒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违反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阻挠拒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蚌埠市*,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