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砝码考核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于2017年5月30日起实施。下面仅结合该规范实施以来,笔者单位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此与同行商榷。
关于计量检定砝码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更换
新规范7.2中规定:“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砝码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主要计量特性或检定法码方法、校准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提前申请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提供计量检定砝码规程或技术规范变化对照表。”下面结合工作实例加以说明。
笔者单位澄明度检测仪检定装置依据JJG(冀)082-2005《澄明度检测仪检定规程》建标,开展澄明度检测仪的检定与校准。2011年,计量校准规范JJF1287-2011《澄明度检测仪校准规范》颁布实施。因此,该计量标准提前申请复查考核,依据计量校准规范对澄明度检测仪进行校准,不再对其开展检定;笔者单位公路管理速度监督监测仪检定装置依据JJG528-2004《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和JJG527-2007《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规程》建标。之后,两个规程被修订为JJG528-2015《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JJG527-2014《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和JJG1122-2015《机动车地感线圈测速系统检定规程》。由于该变化引起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及检定方法的改变,依据新规程,将原计量标准拆分为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和地感线圈监测系统检定装置两个计量标准,分别申请计量标准砝码复查和新建。
以上是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JJF1033-2016中几个问题的理解,希望与同行通过沟通交流,在法码学习中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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