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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3849/D3849/G3849 -196℃专用低温绝热环氧玻璃钢板2022N

来源:扬州市拓腾电气有限公司2025/1/16 8:11:2490
导读:


Q/DJ10-174—2022

      -196℃专用低温绝热环氧玻璃钢板材料的型号电工用无碱玻璃布浸以特种树脂,经热压而成的低温绝热环氧玻璃钢板材料,该产品低温下具有很高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绝热性,用于空分设备、制冷设备以及槽车中。

GB/T 1303.2 电气用热固性树脂工业硬质层压板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2572 纤维增强塑料平均线膨胀系数试验方法

GB/T 3139 纤维增强塑料导热系数试验方法

-196℃专用绝热玻璃钢板材料可分为表1中的型号,不同型号有不同的特征及用途。

型号

特征

用途

G3849

机械强度ji高,耐温等级为 H 级

要求比较高的低温设备、空分设备以及槽车。欧美国家普遍采用此材料。

D3849

机械强度高,耐温等级为 F 级

要求较高的低温设备、空分设备以及槽车

Z3849

机械强度较高,耐温等级为 B 级

低温设备、空分设备以及槽车

4 要求

4.1 外观

      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允许气泡,皱纹和裂纹,无其它缺陷,如擦伤、压坑和颜色不均,允许有少量色斑,板边缘应切割整齐,端面不得有分层和裂纹。

4.2 尺寸

4.2.1 宽度和长度

         宽度和长度及其允许偏差要求应符合表 2 规定

2 宽度和长度及其允许偏差

宽度和长度,mm

允许偏差,mm

450~1000

±15

1000~2500

±25

4.2.2 厚度

         标称厚度和偏差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 标称厚度及允许偏差

标称厚度mm

偏差

mm

标称厚度

mm

偏差

mm

标称厚度

mm

偏差

mm

标称厚度

mm

偏差

mm

0.5

±0.10

2.0

±0.28

10

±0.82

35

±1.95

0.5

±0.12

2.5

±0.33

12

±0.94

40

±2.10

0.6

±0.13

3.0

±0.37

14

±1.02

45

±2.30

0.8

±0.16

4.0

±0.45

16

±1.12

50

±2.45

1.0

±0.18

5.0

±0.52

20

±1.30

60

±2.60

1.2

±0.20

6.0

±0.60

25

±1.50

80

±2.80

1.5

±0.24

8.0

±0.72

30

±1.70

100

±3.20

注:对于标称厚度不在本表所列时,其偏差应采用的标称厚度的偏差,其他偏差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3 平直度

      平直度度应符合表 4 规定。

表4 平直度

标称厚度,mm

直尺长度,mm

1000

500

3.0<d≤6.0

10

2.5

6.0<d≤8.0

8

2.0

d>8.0

7

1.5

4.4 机械加工

      层压板机械加工后不应出现裂纹和掉渣。

4.5 性能要求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 5 规定。

表5 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要求

Z3849

D3849

G3849

常态

-160℃

常态

-160℃

常态

-160℃

1

密度

g/cm3

1.8~2.0

2

压缩强度

层向

MPa

≥180

250

230

280

230

280

垂向

300

350

300

350

300

350

3

剪切强度

层向

MPa

25

25

30

30

35

35

4

冲击韧性

层向

J/cm2

11

13

11

13

11

13

5

拉伸强度

层向

MPa

250

300

300

350

300

350

6

线膨胀系数

层向

10-6/K

≤46

垂向

≤46

7

导热系数

层向

W/m·K

≤0.55

垂向

≤0.45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方法说明

      一般情况下,不考虑试样的预处理条件及试验环境条件,有争议时按GB/T 1303.2中第3章规定进行。

5.2 外观

      在光线充足下,用眼睛观察评定。

5.3 尺寸

5.3.1 宽度和长度

         使用精度为1mm的直尺或者卷尺,分别沿试样的长度/宽度方向测试3次,记录测量值,以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整数。

5.3.2 厚度

        使用千分尺,在板材上测试8个点,记录实验测量数据,报告Max值、Min值和算数平均值,试验结果保留2位小数。其余按GB/T 1303.2中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3.3 平直度

        本试验适用于3mm及以上厚度板材,将板材的凹面朝上,自然的置于平台上,然后使用长度为1000mm或500mm的轻质直尺,以任意方向置于板材上,测量板材表面偏离直尺的Max间隙距离,取Max值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1位小数。

5.4 机械加工

     采用锯床加工去边,加工后层压板不得出现裂纹和掉渣;层压板允许3mm及以下厚度采用剪床加工去边,加工后层压板不得出现裂纹,剪边处不得出现超过宽度5mm以上的爆边情况。

5.5 密度

      取(30±1)mm×(30±1)mm,厚为标称厚度的方形试样,试样不少于3个,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2位小数。其余按GB/T 1303.2中第8.1条规定执行。

5.6 压缩强度

5.6.1 垂向

        在垂直于层压板方向,取长、宽为(10±0.2)mm×(10±0.2)mm,优选厚度为(4±0.2)mm的方形试样,也可采用边长为(10±0.2)mm的立方形试样,数量不少于5个,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结果保留整数。其余按照GB/T 1303.2第5.3条规定进行。

5.6.2 层向

        在平行于层压板方向,取长、宽为(10±0.2)mm×(4±0.2)mm,厚度为(10±0.2)mm的方形试样,也可采用边长为(10±0.2)mm的立方形试样,数量不少于5个,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结果保留整数。其余按照GB/T 1303.2第5.3条规定进行。

5.7 剪切强度

     取长为(20±0.2)mm,宽为5-0.20 mm,厚为5-0.20 mm的长条试样,不少于10个,2个为1组,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1位小数。其余按GB/T 1303.2中第5.5条规定执行。

5.8 冲击韧性

     取长为(120±1)mm,宽为(15±0.3)mm,厚为≥4mm的长条有缺口[缺口位于试样中线,沿宽度方向向内加工,缺口深度(5±0.2)mm,缺口宽度(2±0.2)mm)]试样或无缺口试样,不少于5个,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1位小数。其余按GB/T 1303.2中5.4.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9 拉伸强度

      试样规格为长(≥151±1)mm、厚为标称厚度的哑铃状样条(即为1B型试样),拉伸速度(5±1)mm/min,试样不少于5个,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1位小数,其余按GB/T 1303.2中第5.6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5.10 线膨胀系数

        截面积取直径为(6mm~10mm)的圆形,或边长(5mm~7mm)×(5mm~7mm)的正方形,长度取50mm或100mm,也可根据实际的试验装置确定试验的尺寸,试样不少于3块。其余按GB/T 2572中规定执行。5.11 导热系数取长、宽、厚(100±1)mm×(100±1)mm×(5mm~10mm)的方形试样,两表面应平行,不平度≤0.5mm/m,试样不少于3个,取平均值为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保留2位小数。其余按GB/T 3139中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总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出厂检验

6.2.1 组批与抽样

         在原材料和设备没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一个月内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为一批。出厂时,从每批产品中根据厚度,随机抽取试验所需的试样。

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1条、4.2条、4.3条以及产品对应的表5中第2、3、4、5项的常态试验。

6.3 型式检验

      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进行鉴定或评定时;

       b) 产品的原材料或工艺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 3 个月恢复生产时或者设备搬迁对工艺参数有重大影响时;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1 抽样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根据厚度,随机抽取试验所需的试样。

6.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表5中的第1~5项的常态试验;低温条件下的试验及第6、7项为产品鉴定试验项目,仅在产品输出时或客户有需求时,进行鉴定试验。

6.4 判定规则

     试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试验结果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该批产品中另取二组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若合格则产品判定合格;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 标志

      包装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厂名、厂址、规格、净含量、批号和生产日期,也可根据用户协议要求进行标志,并符合GB/T 191规定要求。

7.2 包装

     产品一般采用木托盘、花格板或纸箱;每箱产品均有合格证、装箱单,每批产品有清单一份。也可根据用户协议要求进行包装。

7.3 运输产品

     运输时,应防止机械损伤、受潮和阳光照射。

7.4 贮存

7.4.1 产品应放在温度不超过40℃干燥而洁净的室内,放在离地面不低于5cm的垫板上,其中层压板应平放,不得靠近火源、暖气和受阳光直射。

7.4.2 产品在符合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期由出厂日期算起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按产品型式标准项目检验,合格者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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